多子女家庭女儿分户建房、仅缴宅基地管理费的房屋合法性之争
<p><strong>多子女家庭女儿分户建房、仅缴宅基地管理费的房屋合法性之争</strong></p>
<p><strong>【</strong><strong>基本案情</strong><strong>】</strong></p>
<p>张三(化名)、李四(化名)、王五(化名)都是某省会城市某区某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三人因本村棚户区改造项目拆迁未能实现独立分户安置的诉求而走到了一起。三人类案核心事实、争议逻辑基本一致,下文以张三一案为典型样本展开分析论述。</p>
<p>张三是80后,出生后落户于该村A号其父亲张一(化名)户内。张三成年后,考虑到弟弟随父母生活,便在村里申请了一处新宅基地,交了6000元庄基地管理费,然后建了一栋二层楼房用作婚房。由于该村多数村民均未办理不动产权登记,张三的宅基地房屋也没有宅基地建房审批手续,手里只有一张庄基地管理费收据。张三婚后生育了一子,户口亦落在A号。</p>
<p>五年后,区政府就前述房屋所在区域发布实施房屋征收工作的通告,实施部门是区棚户区改造办公室,征收安置工作由各村所属街办负责。因张三在外工作的原因,其未能及时回去参与补偿安置协商,张一代为协商了解到张三和其子可以作为独立一户安置,应安置面积140㎡,另给予附属物补偿、过渡费、搬迁费及拆迁奖励共计30多万元。但因张三未及时回去签约,其房屋和所有尚未拆除的房屋(包括已签约户和未签约户)一起被收尾性拆除,也不再有人找张三签约。</p>
<p>张三便和李四、王五一起找了一位当地的律师,律师起诉属地街道履行补偿安置职责,但一审法院判决认定,张三的房屋是作为违法建筑在“春雷行动”中予以强拆,而非因征拆拆除,也没有宅基地审批手续,故宅基地的取得及建房均不合法,不予独户安置,二人只能在张一户中安置,而张一户内原有4口人已经安置了400㎡,新增2人后按照人均70㎡计算该户安置面积为420㎡,进而判决街道在张一户内为张三及其子各安置住房10㎡、经济发展用房10㎡、临时安置补助费每人33600元。上诉阶段,张三等三人委托黄艳律师团队办理案件。</p>
<p><strong>【</strong><strong>处理经过</strong><strong>】</strong></p>
<p>接手案件后,笔者仔细分析了案情,结合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判项内容提出了上诉意见:其一,一审证据无法证实案涉房屋占用耕地、属于“春雷行动”执法范围,补充提交了相应证据证实案涉房屋拆除时“春雷行动”已结束一年多、案涉房屋并不在“春雷行动”执法清单内、案涉房屋上喷有动迁编号且由负责棚改拆除的公司拆除等事实;其二,案涉宅基地虽未取得用地审批,但上诉人系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已经分户,且上诉人是多子女家庭,其弟弟随父母共用一处宅基地,上诉人符合宅基地分配条件,案涉宅基地已经缴纳了宅基地管理费,并已实际建成住宅使用多年,应当根据现行法律规范,应当在棚改过程中予以合法性认定,上诉人母子应当作为独立一户予以补偿安置。其三,一审法院在张一协议已经履行的情况下,将张三母子并入张一户,势必造成上诉人分割张一户内4人补偿安置权益的减少,但一审法院并未追加张一户内人口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程序不当。</p>
<p>在提起上诉后,笔者还同步就一审被告举证提交的违法建筑依据《限期拆除通知书》提起了撤销之诉。经开庭后,《限期拆除通知书》的作出机关作出了《关于撤销<限期拆除通知书>的决定》。笔者将撤销决定及时提交至二审法院。</p>
<p>二审法院对一审判决进行了修正,认为张一户安置协议未将张三二人计入安置人口,二人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每人应当享有70㎡的安置房及10㎡的经济发展用房,以及每个月600元/平米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具体如何安置由街道办自行作出处理,进而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街道办为张三及其子各安置住房70㎡、经济发展用房10㎡、临时安置补助费每人33600元。</p>
<p>因二审法院仍未支持独立分户安置诉求,笔者代委托人向省高院提起再审申请。省高院经调查取得了区政府发布的实施房屋征收工作通告,认为集体土地征收法定主体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街办仅受托实施具体工作,不具备履行安置补偿法定职责的主体资格,本案被告不适格,遂裁定撤销一审、二审全部行政判决,驳回张三等人的起诉。同时,省高院释明,申请人是否应当分户独立安置等争议可由区政府在后续补偿安置程序中重新认定、处理。</p>
<p><strong>【</strong><strong>案件知识点</strong><strong>】</strong></p>
<p>其一,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职责的法定主体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征收实施单位、建设单位等主体,即便实际从事了补偿安置的具体工作,也不因此取得独立的行政主体资格,其行为的法律后果仍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担。不过值得注意的是,有的集体土地范围内的拆迁项目并不一定进入征收程序,最常见的是自主腾退项目,这种情况下的适格被告则不一定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p>
<p>其二,手续不全不等于违法建筑,满足一户一宅的房屋在征收中应当获得公平补偿。手续不全房屋的合法性认定,一般以房屋建造时的法律规定作为基准。满足一户一宅且面积符合控制标准的房屋,即使手续不全,其宅基地权益亦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征收部门在履行安置补偿职责过程中,应当全面考虑被征收人的户籍关系、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关系、对集体经济积累的贡献,并结合实际生产生活情况、当地村民委员会的意见等因素,综合作出判断认定。</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