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籍迁出≠无权拿补偿!祖宅强拆案二审增赔84万
<p><strong>户籍迁出≠无权拿补偿!祖宅强拆案二审增赔84万</strong></p>
<p><strong>【</strong><strong>基本案情</strong><strong>】</strong></p>
<p>张三(化名)的父亲在老家宅基地建有一处房屋,并取得有《房屋所有权证》。父亲去世后,张三(户籍已迁出老家)继承了该房屋。</p>
<p>2021年4月,区房屋征收中心、区自然资源规划局和乡政府共同向张三之子小张发出《通告》,认定案涉房屋为违法建设,责令限期拆除。同年6月,乡政府组织人员对案涉房屋实施了强制拆除。随后,张三委托黄艳律师团队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请求确认强拆行为违法并赔偿损失。</p>
<p><strong>【</strong><strong>一审裁判</strong><strong>】</strong><strong>强拆违法,但户口迁出不享受退出宅基地补偿,判赔104万</strong></p>
<p>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定,案涉房屋已经纳入某风光带项目征拆范围,征收集体土地强制拆除前必须完成补偿安置、取得法院准予强制执行裁定,乡政府违反前述规定直接强制拆除房屋,实质为违法强制腾地行为,依法应确认违法。</p>
<p>关于具体赔偿项目,张三与乡政府意见分歧最大的一项是退出宅基地补偿,乡政府认为,征拆项目适用的是该市2010年实施的《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其中并未对退出宅基地补偿作出规定,且张三户口早已迁出,不应享受宅基地相关身份权益。而笔者代理张三提出,在没有征地批文、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情况下,应当按照强拆行为发生时已生效的该市2021年修订版《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确定退出宅基地补偿,张三户口迁出并不影响其继承房屋时附带取得宅基地使用权。</p>
<p>除此之外,双方就张三是否有权取得搬迁奖励赔偿亦争议很大。乡政府主张,张三未在规定期限内签约,不符合奖励条件。笔者一方则认为,案涉项目从未公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不存在可供遵守的签约时限,张三符合奖励条件。</p>
<p>2022年,一审法院作出判决,仅部分认可张三的赔偿主张,支持房屋价值、临时安置补偿费与搬迁费、室内物品损失、律师费、利息损失等五类损失,总计赔偿104万余元,宅基地补偿、拆迁奖励均未获支持。</p>
<p><strong>【</strong><strong>二审裁判</strong><strong>】</strong><strong>改判支持核心赔偿项目</strong></p>
<p>面对一审判决在关键赔偿项目上的不利认定,笔者制定了更为精细的二审诉讼策略:</p>
<p>其一,援引权威政策依据——自然资源部等7部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3226号建议的答复破解一审“户籍迁出即丧失宅基地补偿资格”的裁判逻辑,该文件明确: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可由城镇户籍子女依法继承,并办理不动产登记。同时指出,当地拆迁补偿政策只要求房屋合法就能申领该笔补偿,一审判决增设“仅限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限制性门槛属于适用法律错误。</p>
<p>其二,重构“损失图景”,争取合理室内物品损失与奖励。一方面,指导当事人查找更多关于室内物品损失的证据,向法院补充提交了房屋内部照片、视频等证据,进一步印证一审酌定的物品损失赔偿额过低。另一方面,主张行政机关未履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公示义务,导致张三无从知晓签约期限,其对未能按期签约并无过错,不应承担不利后果,故奖励应纳入赔偿范围。</p>
<p>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后作出二审判决,对一审判决进行了重大调整,基本采纳了上诉人的核心上诉理由:</p>
<p>二审法院明确指出,根据相关规定,公民继承农村宅基地上房屋,可以依法使用宅基地。本市相关规定对被拆迁人身份未作界定,一审将其限定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于法无据。据此,改判乡政府赔偿张三退出宅基地补偿款672000元。</p>
<p>与此同时,二审法院结合当事人主张、在案证据及日常生活经验,认定一审酌定的20000元明显偏低,遂改判提高至70000元。</p>
<p>关于搬迁奖励,二审法院认为系被征收人在正常程序中应得的利益,因乡政府未证明张三存在过错,酌情按10%的标准支持按期签约、搬迁奖励79800元,并按20%标准支持选择货币补偿奖励159600元。</p>
<p>不过,二审法院认为律师费不属于直接损失、予以剔除。最终,二审判决将赔偿总额从一审的104万元提升至188万元,并判决支付相应利息。</p>
<p><strong>【</strong><strong>案件知识点</strong><strong>】</strong></p>
<p>本案的核心价值在于明确了“房地一体”原则下,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与补偿规则。公民通过继承农村房屋,可以一并取得对宅基地的合法使用权,该权益不因继承人户籍性质的改变而灭失。在征收补偿中,户籍已迁出的合法继承人,依法享有获得退出宅基地补偿的权利。</p>